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
发表日期:2020-03-12  浏览:1907次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0-03-12 浏览次数:

2020年1月22日

近日,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快建立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谋划新时代贵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全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强力推进三大战略行动、着力建设三大国家级试验区的安排部署,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推进“多规合一”,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贵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完成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有序推进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到2025年,健全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总体框架

(三)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由省、市、县、乡四个层级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种类型共同构成的“四级三类”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自上而下组织编制,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对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具有指导约束作用。

(四)建立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涉及空间利用的本级相关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除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目录清单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

三、编制审批

(五)全面编制总体规划。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注重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对全省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部署和安排,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任务、结构布局、重大工程和实施举措,提出对省相关专项规划、各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贵州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任务、结构布局、重要工程和规划措施,提出对同级相关专项规划和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市辖区或县域层面要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要对功能分区、空间结构、用途分类进行具体安排,为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提供依据。各地可因地制宜,合理归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单元,合理确定市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要求。

国家层面明确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市(州)、县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省级层面明确由省政府审批的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地方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县(市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辖区)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州)政府审批。

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等跨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按照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由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跨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按照行政区域范围分别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批。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落实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将乡镇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或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涉及乡镇政府联合组织编制,经涉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

(六)合理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各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列入本级规划目录清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编制审批遵循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特定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属于专项规划,重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空间开发保护不平衡、不协调、不匹配问题,由所在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七)按需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落实相关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各地应根据国土空间保护利用活动实际,按需编制、应编尽编。

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其他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是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要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推进“多规合一”,统筹村域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确定农村居民点管控要求和宅基地规模、范围。各地可因地制宜,合理归并村庄规划编制单元。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政府审批。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一并报批。

(八)改进规划审查报批。遵循“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精简规划审批内容,明确报批审查要点。各地可根据规划管理实际,编制报批审查要点以外的规划内容,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纳入经批准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适用。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在编制、审查、报批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方可实施。

四、编制要求

(九)体现战略性。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战略部署,根据建设生态文明试验区、促进区域协调和乡村振兴、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要求,统筹推进、压茬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逐级落实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转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式,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

(十)提高科学性。尊重发展规律,强化底线约束,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在系统评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三区三线”科学评估和自然保护地“三区变两区”等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治,构建生态系统保护格局,统筹国土空间保护修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规划理念,优化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韧性;保护文脉肌理和历史遗存,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加强风貌管控,彰显地域特色。坚持“开门编规划”,发挥专家把关、公众参与作用,打造国土空间规划“众筹工程”。运用城市设计、乡村营造、大数据等手段,改进规划编制方法。

(十一)加强协调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建立相关专项规划衔接机制,确保规划协调一致。

(十二)注重操作性。明确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要点,包括规划目标、重点任务、约束性指标、刚性管控要求等。建立规划实施传导机制,明确国土空间规划逐级分解落实要求。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建立建设用地规模分期下达和预留制度,市县以下建立规划“留白”、“廊道”预留和“点状”供地制度,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增强规划弹性和操作性。

五、实施监管

(十三)维护规划权威。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多规合一”,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严格规划修改程序,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对规划修改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坚决防止一届党委政府一版规划。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四)健全用途管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进行用地审批的法定依据,详细规划是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约束指标和正负面清单是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管制依据。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地、文物等,依据相关专项规划对应所在分区,叠加规划意图,形成复合控制区,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十五)改进计划管理。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以存量定计划、以拆违定计划、以空间定计划”,推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违法建设用地清退挂钩,保障规划稳步实施。

(十六)加强实施监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定期开展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国土空间规划。

(十七)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精简合并审批事项,简化报件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六、工作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工作组织保障。要落实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规划的主体责任,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科学编制规划,严格执行规划,一张蓝图干到底。

(十九)完善法规政策体系。根据国家层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建设工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做好过渡时期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的衔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配套政策,规范各项工作要求,为构建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供指导。

(二十)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2020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贯通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推进政府部门数据共享、政府与社会信息交互。未完成平台和系统建设的市县,不得先行报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十一)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要将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开展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领域中长期发展研究,制定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政策。财政部门要保障规划编制的工作经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研究制定完善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要强化行业管理,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要强化实施监督,定期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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