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依法依规、特事特办、急用先行”原则,现就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先保障疫情防控项目建设
1.保障土地指标。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和医疗卫生事业补短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挂账使用,地方计划指标不足的,疫情结束后由市(州)自然资源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形成项目用地批准清单,上报自然资源部统一核销计划指标。按照“县域自行平衡、市域调剂补充”原则,市、县要优先安排占补平衡指标,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的,可通过异地流转指标落实。
2.允许先行用地。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先行使用。疫情解除后,需要永久性用地的,半年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3.积极提供地质测绘服务。主动对接疫情防控地理信息服务需求,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无偿提供基础图件资料、坐标系转换、应急测绘等专业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免费为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提供地质资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咨询等服务,为工程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地质测绘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
二、全力做好“六稳”服务保障
4.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疫情防控期间,要创新工作方式,围绕落实好“六稳”工作部署,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协调机制,抓紧做好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工作。进一步明确用地审查规则、补件内容和时限要求,压实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责任,强化督促通报机制,不断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质量和效率。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公布实施。
5.注重精准批地供地。坚持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应保尽保的原则,全力保障“六稳”项目用地,精准高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农业十二大特色优势产业、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以及内陆开放型试验区、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对各地急需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经营性用地,优先审查、快捷办理、精准保障。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力度,加快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有效盘活存量土地,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发展。
6.加强矿产资源保障。加快页岩气、煤层气、地热(温泉)等清洁能源资源勘查开发。进一步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加快妥善处置煤矿矿界重叠问题,坚持“两权合一、气随煤走”,继续增列煤层气探矿权。组织编制重点化工产业重点项目矿产资源保障规划,组织修订毕节200万吨煤制清洁燃料项目、威赫电厂660MW燃煤发电国家示范项目矿产资源保障规划,增强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资源配置的针对性和协同性,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配合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去产能、保电煤等工作。
7.加快推进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复工开工。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统筹抓好乌蒙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长江经济带乌江赤水河流域两岸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矿山集中“治秃”六大专项行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绿色矿山建设、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自然资源续作项目复工和新安排项目开工。
8.持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牢牢守住自然资源领域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坚决协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把新建项目规划、用地、供地审核关,严防违规以地抵押融资,指导市、县精准供地,助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搞好征地新老标准衔接,做好征地拆迁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征地拆迁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隐患。盯紧抓牢自然资源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三、科学谋划国土空间规划
9.加快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加快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协同开展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并落实三条控制线。加快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建立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积极指导各地按需编制详细规划,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规划支撑;试点示范、稳妥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助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
10.合理布局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空间。在编制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时,总结汲取新冠肺炎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医疗防疫、应急避难、环境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统筹选址战略留白区域,科学预留应急避难场所、防疫应急等公共服务设施空间。
四、积极推进农村产业革命
11.大力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办法,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设施农业用地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取消15亩上限规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
12.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可由养殖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生猪养殖设施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报乡镇政府备案,以及定期汇总情况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手续可延期补办。
13.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制定今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至少安排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在全省选择不超过20个条件成熟的乡镇,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14.协同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行业优势,按照“八要素”和“六个转变”要求,持续开展全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坝区种植情况年度遥感监测,免费提供地理国情普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数据资料使用,做好提供1:5万耕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成果移交,为推进坝区提质增效和坡耕地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山地特色产业、助推“黔货出山”提供科学依据。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5.可申请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内的土地租金。
16.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延期缴纳。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3日后)到期应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不能采用线上缴纳的,可以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17.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对近期受让的土地,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或到期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报经土地出让方同意后,可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和规划设计要求,分期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矿产企业利用矿业权抵押融资,并积极办理抵押备案。
六、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
18.适当调整土地交易和履约监管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防控疫情形势和实际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或中止出让程序,补充公告和相关信息应通过原渠道及时发布,中止后交易相关时间节点顺延。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
19.适当延续矿业权有效期限。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省市县三级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矿业权人应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及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符合保障电煤供应申请条件的煤矿,可办理短期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七、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20.高效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常规业务“预约办”“线上办”,特殊业务“就近办”“快速办”。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互联网+”平台实行线上申请,全程“不见面”办理各类不动产预告、转移、抵押、抵押注销登记等业务;对确需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实行错峰错时办理,条件允许的即时办结。设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积极做好复工复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的问题。
21.改进评审和论证方式。疫情防控期间,规划修改和布局调整、建设用地报批、矿业权审批登记涉及的技术服务事项,除涉密外的,原则上采取网上联审、函审、影像比对等方式办理,暂时取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的户外要求;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资料,只需提交压覆查询结果、建设单位压覆补偿说明、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补偿协调承诺。
22.改进政务服务方式。涉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用矿和规划许可,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即收即办、快捷办理;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群众、企业通过 “网上办、手机办、邮寄办”等方式办理业务。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服务窗口和不动产登记窗口,采取分批次、错峰上班制方式,实行窗口间和窗口人员间错峰服务,按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安排,逐步有序恢复窗口线下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